第三十三条

有效

河道采(运)砂生产经营业主是采(运)砂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培训从业人员,确保生产安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