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采砂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点,建立监控系统,设置电子围栏,加强采砂船舶停泊管理。采砂船舶在禁采期或者在可采期但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集中停靠点停放。河道内长期停泊不用、无人管理的采砂船舶,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招领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依法予以处置。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