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点,建立监控系统,设置电子围栏,加强采砂船舶停泊管理。

采砂船舶在禁采期或者在可采期但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集中停靠点停放。

河道内长期停泊不用、无人管理的采砂船舶,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招领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依法予以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