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采砂规划第十一条有效下列区域为禁采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以及其他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区域;(二)堤防、闸坝、水文观测、水质监测、取水、排水、护岸等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三)桥梁、码头、渡口、航道整治建筑物、电缆、管道、隧洞、输电线路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四)河道险工、险段附近区域;(五)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区域;(六)法律、法规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