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采砂规划第十条有效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砂石砂质、总储量;(二)禁采区和可采区;(三)禁采期和可采期;(四)可采区规划期控制总开采量、开采范围、最低控制开采高程;(五)砂石码头的布局要求;(六)采砂环境影响分析。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