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河道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为禁采期。

在禁采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作出紧急采砂的决定,所采砂石按照防洪物资管理规定使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