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规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承担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带头开展垃圾减量、分类工作,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