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和再生资源回收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