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管理技术标准,根据设施的工艺和规模,对设施周边地区实施规划控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