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有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有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