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

有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有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