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非居民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居民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