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使用符合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及其连接管、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居民用户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