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燃气中掺杂、掺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