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燃气供应企业因突发状况影响燃气设施正常运行,不能保障正常供气,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同意,城市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紧急接管等措施,保障燃气安全供应,相关费用由燃气供应企业承担。

燃气供应企业自行关停或者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的,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指导、督促燃气供应企业做好燃气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处置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