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第五十三条有效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告供气范围内发生的燃气安全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开展燃气安全事故调查,及时向同级城市管理部门反馈事故调查的相关信息,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汇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掌握的燃气安全事故信息,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组织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