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告供气范围内发生的燃气安全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开展燃气安全事故调查,及时向同级城市管理部门反馈事故调查的相关信息,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汇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掌握的燃气安全事故信息,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组织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