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燃气供应企业处置燃气安全突发事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阻挠、干扰。因抢修、抢险作业损坏树木、园林设施、市政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同时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