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事故隐患以及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情况,应当立即向燃气供应企业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发生燃气安全突发事件的,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根据燃气应急预案,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先行处置,并根据事件等级,按照程序向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件等级,依照燃气应急预案,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密切配合,做好燃气安全突发事件的指挥、处置等工作。

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燃气供应企业需要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的,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配合燃气供应企业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