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第五十条有效应急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燃气供应和使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燃气设施、设备;对燃气使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同时通知燃气供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