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第四十七条有效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级燃气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燃气供应企业、非居民用户应当根据市、区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本企业、本单位的燃气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