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燃气供应企业、非居民用户,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燃气应急预案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发生燃气安全突发事件时,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