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设施与用气设备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燃气或者损毁燃气设施。燃气供应企业发现盗用燃气或者损毁燃气设施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协同配合机制,为盗用燃气数额和损毁燃气设施的认定提供技术支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