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供应与使用第三十二条有效燃气供应企业发现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违反规定使用燃气等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制止,记入用户档案,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核查并依法处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核查供气用气违法行为,城市管理部门、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应当配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