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燃气供应企业发现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违反规定使用燃气等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制止,记入用户档案,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核查并依法处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核查供气用气违法行为,城市管理部门、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应当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