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区财政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小企业科目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补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政府性担保体系建设、专精特新发展、创业创新、人才培训等事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

支持企业和产业发展的科技、商业、文化等其他专项资金,应当优先支持符合专项资金条件的中小企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