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本市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通过合作设立子基金、直接投资等方式,重点支持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中小企业,重点支持拥有自主核心技术、前沿技术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以及利用新技术、新模式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中小企业;其中,投资于初创期中小企业资金占比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市、区财政设立的其他支持企业和产业发展的政策性基金、投资基金等基金,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