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经认定或者备案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文化产业园等,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升级改造建设补助、服务奖励、创业培训,以及入驻企业房租补贴等资金支持。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