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司法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办案机关(以下统称办案机关)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司法鉴定工作衔接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中的重大问题,完善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制度,推动部门间信息化管理平台对接和数据共享,规范和保障司法鉴定活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