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健全科学合理、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支持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司法鉴定法律服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司法鉴定管理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确定。

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民政、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司法鉴定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