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有效从事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外鉴定业务的专业机构和人员,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管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业务,但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由其直接管理,向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