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