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