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司法鉴定信用评价制度,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司法行政部门将评价结果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激励或者信用惩戒措施。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