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一)已经司法行政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的;(二)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办案机关是否采信司法鉴定意见,或者仅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三)司法鉴定意见已被审判机关生效法律文书作为证据采纳的;(四)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职责或者不属于司法鉴定管理范围的。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