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已经司法行政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二)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办案机关是否采信司法鉴定意见,或者仅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三)司法鉴定意见已被审判机关生效法律文书作为证据采纳的;
(四)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职责或者不属于司法鉴定管理范围的。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