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十七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的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采用侮辱、殴打、恐吓、损毁财物等方式破坏司法鉴定机构正常工作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司法鉴定人及其近亲属因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受到人身安全威胁的,办案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保护司法鉴定人及其近亲属不因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受到伤害。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