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十六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质量控制、重大疑难复杂鉴定复核、回避、收费和财务、档案、考核、投诉处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并提供必要条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