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十四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注销其登记,收回《司法鉴定许可证》:(一)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二)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三)被撤销登记的;(四)《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被审核通过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