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四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遇有特殊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常务委员会不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