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常务委员会不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