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方面,加大代表履职学习培训工作力度,保障代表知情知政,帮助代表了解有关法律法规,熟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和办理规定。各选举单位代表工作机构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选题、酝酿、提出过程中,应当会同有关方面组织代表深入了解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社情民意,保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质量。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