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八条有效代表应当通过参加专题调研、视察、代表小组活动和座谈、走访等形式,了解全省和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情况和突出问题,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研究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