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负责督办的有关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就办理情况专题报告。涉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报告,应当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