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第三十四条有效对会同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重点督办的,牵头单位应当会同参加办理单位与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共同调查研究或者召开代表座谈会,听取代表对重点督办工作的意见。牵头单位组织办理调研活动或召开座谈会时,可以邀请负责督办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参加。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