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第三十六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对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情况做好跟踪督办服务工作;对其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应当定期进行综合分析,督促承办单位加快办理进度、提高办理质量。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