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对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情况做好跟踪督办服务工作;对其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应当定期进行综合分析,督促承办单位加快办理进度、提高办理质量。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