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员会结合日常监督和调研工作,加大对所联系部门有关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力度。对需要进一步跟踪落实的,督促承办单位继续办理。

省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牵头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员会负责督促办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