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第三十三条有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员会结合日常监督和调研工作,加大对所联系部门有关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力度。对需要进一步跟踪落实的,督促承办单位继续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牵头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员会负责督促办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