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对承办单位是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可以提出询问或质询案。必要时,可以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赴有关承办单位督办视察。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通过听取汇报、专题调研、专项督办、总结交流经验等形式,加强对省人民政府系统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