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第三十一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围绕全省中心工作,结合省人大常委会重点工作安排,以及代表反映比较集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需要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牵头督办,并通知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