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统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工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员会应当按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类别和部门联系分工归口督办,形成省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牵头督办、委员会跟踪督办、代表工作机构服务协调的机制,实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工作全覆盖。

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员会联系分工之外,有关部门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督办。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