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九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利用本单位门户网站等平台,主动依法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内容。同时,还应当公开本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总体工作情况以及吸收采纳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书面答复代表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依法不予公开。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