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承办单位应当利用本单位门户网站等平台,主动依法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内容。同时,还应当公开本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总体工作情况以及吸收采纳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书面答复代表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依法不予公开。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